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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
银监办发〔2011〕320号
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
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

各银监局:
    今年以来,内蒙古、江苏、浙江等地连续出现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、高利贷崩盘事件,多名当事人自杀、出逃。在事件中,由于部分陷入困境的企业或个人同时在银行借有贷款、个别银行员工私下参与高利贷活动,不仅给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,而且损害了银行机构信誉,有的甚至形成群体事件,危及当地经济社会和谐稳定。各级监管机构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,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,防范相关风险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金融业务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,严禁直接或间接参与各种民间借贷、融资活动

   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业务范围和业务管理规定合规经营。银行间同业往来、存放业务必须严格按规定范围、渠道、程序、方式办理。开展融资、授信业务必须严格遵循“了解你的客户”原则,认真建立客户“信用等级评定”、“黑名单”制度,并实施动态管理。对不符合贷款条件、不具备贷款资质的企业坚决不贷款,对从事违法违规、投机套利活动的客户坚决不融资。自觉维护金融秩序,积极履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和义务。
    二、牢固树立审慎经营理念,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,严防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

   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贷款原则和贷款新规要求,切实做好贷款“三查”和全流程管理,落实还款来源、抵押担保措施,重点把住贷款调查审批、合同签订保管、资金划转支付、贷后跟踪管理和到期贷款追收等关键环节。对“一次核定、周转使用”的额度较大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,要切实加强贷款真实用途审查和贷后跟踪管理,防止贷款被挪用于高利贷投机。各级营业机构、网点要特别加强结算、柜面业务和库箱管理,防止不法分子盗用、挪用和内外勾结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。
    三、切实加强对员工,特别是高管人员、重要岗位人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
   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大对“九种人”的排查力度,掌握异常行为员工动态。严禁员工经商、办企业和参与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担保、资金中介、民间借贷活动。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人员,一经发现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制止,纠改不力的,管理人员予以免职、撤职,员工从重要业务岗位调离,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。
    四、加大监管力度,提高监管针对性,强化监管措施
    各级监管机构特别是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监管机构,要结合年初部署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“三项整治”、“合规年建设”等案件风险防控工作,进一步加强对属地机构的专项检查、督查。对管理混乱,违规参与民间融资、借贷和高利贷活动的机构实施严厉处罚,并限期整改。对相关机构高管人员予以严肃处理,情节严重的,追究上级机构管理责任。
    五、加快完善和提升对县域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
   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针对性,落实、完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,指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端正经营方向,调整信贷结构,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,努力保障小微企业正常、合理的资金需求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、信息传导优势和金融媒介作用,提高对企业附加服务的水平,引导企业稳健经营,规范发展,主动防范信用风险。
   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省级农村信用联社(农村银行)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,并督促落实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一年十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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